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苏州市吴中区建筑业协会。本会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264号。
第二条 苏州市吴中区建筑业协会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批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苏州市吴中区社会团体。是苏州市吴中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金属和塑钢门窗制作施工、商品砼和砼预制构件、建筑装修装饰、咨询监理、项目管理、工程质量检测、勘察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建筑行业并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苏州市吴中区建筑业协会的宗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政府、为行业服务;支持鼓励会员开拓创新、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壮大经济实力;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交流;推动行业改革创新,促进建筑业积极、稳步、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单位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能
第五条 本会的职能:
(一)宣传贯彻建筑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开展建筑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反应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有关行业经济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收集、分析市内外有关建筑行业经济信息,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为会员开展信息、技术、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建筑业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并积极组织宣传贯彻实施;
(四)制订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协调规范建筑业企业间的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六)开展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参与协调会员涉外活动与贸易争议,协助会员进行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
(七)组织建筑企业各类优质工程的评审推荐和优秀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员的评选,并及时向社会推荐;
(八)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苏州市吴中区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金属和塑钢门窗制作施工、商品砼和砼预制构件、建筑装修装饰、咨询监理、项目管理、工程监督、勘察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并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通过协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本会职能范围内的各类服务,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拒不履行义务或无故2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退出或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提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提名,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遵守协会章程,热爱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意见,积极为会员服务;
(七)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
(八)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并经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批准后方可延长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聘任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取消;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会员代表人资格;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职权
(一)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人事和部门设置议案;
(三)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退会、除名的议案,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审议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处人选议案,提交理事会选举或罢免;
(五)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六)讨论、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每季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主编协会简讯;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其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有能力的会员单位援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条 本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决算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报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 6月17 日第 一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