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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建筑业企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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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建筑业企业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19-12-10 16:22:42 作者: 点击:

       为不断提升建筑行业企业形象,推动建筑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经苏州市吴中区建筑业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六要九不”自律公约,作为苏州市吴中区建筑业企业的行为准则,要求所有在吴中的会员企业共同遵守,严格自律,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 六“要”
1、要坚决遵守建筑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服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2、要开拓创新, 走科学发展、低碳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企业自身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3、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履行合同,信守承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抵制商业欺诈、恶性竞争的市场行为。
4、要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施工,制定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资源,自觉抵制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自觉抵制盲目施工、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行为。
5、要确保质量,用户至上,加强过程控制,争创精品工程;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自觉抵制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的行为。
6、要遵守职业道德,宣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制定企业道德规范和防治商业贿赂规章制度,自觉抵制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良风气。
二、 九“不”
1、不出借、转让、出卖、涂改有关证件。
    2、不与业主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变相压价,坚持以市场中标价签订合同。
    3、不得把承包工程非法转让、转包或违法分包。
    4、不偷工减料,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的工程不交付使用。
    5、不违法违规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开工。
    6、不过度压缩工期,认真执行现行工期定额。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职工安全健康,不影响环境、不扰民的前提下,可适当考虑建设单位的提前竣工要求,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并执行赶工措施费。
    7、不得无限压价。工程造价下浮应按省规定扣除不可竞争费(税金、劳动保险费、定额测定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施工企业投标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8、不得削减安全经费,保证安全措施到位。
    9、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工地设立民工工资发放告知牌,民工应持有《民工工资计酬手册》。
三、 自律公约的贯彻实施
1、六“要”九“不”自律公约,各会员单位要认真宣传贯彻执行。
2、建筑业协会作为公约管理单位,监督公约的履行,协会秘书处设立举报电话(0512-66351986),接受举报、接受来电来信来访;并对履约情况采取以下奖惩措施。
1)企业履行六“要”九“不”自律公约的情况,作为协会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2)如发现违约行为,由协会组织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由协会通报批评不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评比活动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违规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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