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质安〔2013〕60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省委省政府“质量强省”的战略部署,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增强质量意识,争创优质工程,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评优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614号)、《关于加强优质工程创建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2〕155号)文件,加强优质工程创建过程管理和工程质量评优评奖管理。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开展优质工程目标创建过程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从2013年起,全面组织实施创优工程目标立项制度。优质工程创建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管理部门择优推荐的原则,未纳入目标创建计划的项目不得推荐申报各类优质工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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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组织有关部门或机构,对企业申报的创优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择优推荐年度创优工程项目,并报省建筑行业(专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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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行业(专业)协会对各地择优推荐上报的年度创优工程项目进行初审,并将汇总后的创优工程项目名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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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审核通过的创优工程项目名单对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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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或机构切实加强对创优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工程质量创优意识。在组织推荐申报优质工程项目时,应充分考虑目标创建计划确立和创建过程中的各项质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并结合 “绿色施工”、“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管理工作的情况综合平衡。
三、积极引导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提高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水平。尤其应鼓励未创建优质工程的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各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机构、协会,要积极扶持企业创优,要加强创建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通过创优工程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推动我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29日
抄送:省质量监督总站,省建筑行业协会,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省安装行业协会,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